Print this page

资本提取税:新法案的一些细节

2019年8月29日,乌克兰最高拉达官网发布了第1185号法案“关于修改《乌克兰税法典》中关于实施资本提取税及实施反税基侵蚀规则和反利润转移至国外规则”。

正如法案名称中表明,在上述新法案中企业利润税新规则的实施简化了商业流程,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税额度,并且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付诸实践。

例如,新法案中规定实行对外国公司税收的透明监督机制,并实施一系列有效的反避税措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第3条)。典型的资本提取机制(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海外投资)将成为税收的直接对象,这避免了税基侵蚀和资本摆脱税收转移出乌克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第4、5条)。法案同时还保证了对税收协定规定滥用的有效抵制,因为资本提取税不是针对资本汇回本国的税收,同时,也不是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对象(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第6条)。

除此之外,法案将完善对转让定价的监督作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第8-10条)。该法案还设定了向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转变的目标,根据转让定价文件和跨国家报表的要求进行优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第13条)。

该法案计划自2021年1月份起将实施资本提取税来取代企业利润税。与此同时,法案规定,2020当年及之前支付的股息金额由于已经支付企业利润税,将不纳入资本提取税的征收范围。资本提取税的征收对象为资本提取操作、以及等同于资本提取的操作。

属于资本提取操作的行为如下:

- 以不纳税为目的的股息支付,

- 国家非法人注册企业、国有或公用企业完成的部分利润支付,

- 公司权利所有人-不纳税者投资的返回(金额超过创始人和/或所有者对该法人实体的注册资金的出资额)等。

属于等同于资本提取操作的行为如下:

-支付给非居民-关联方和在“低税”管辖区中注册的非居民的利息,

- 保险合同框架内或者有利于投保人-非居民的转保行为的支付(在个别情况下)。

-纳税人提供给非纳税人的财政援助不返还,或提供给第三方,或提供给非关联方并且在12个月的期限内没有返还(特殊情况除外),

- 与以下方式有关的支付(转账):从乌克兰账户向纳税人在国外所开的用于偿还根据合同产生的义务的账户转账,执行该操作不会导致将资金计入纳税人在乌克兰所开账户,或者直到纳税人收到财产、工程、服务;

- 根据转让定价规定被认为是受控的商业操作,如果其在补缴数额方面的条件不符合“关系优惠”原则;

- 向非纳税人无偿提供财产的操作(特殊情况除外),

- 与投资位于乌克兰境外的投资对象(包括购买财产)相关的付款,包括从非居民-非纳税人处获取工作、服务和/或向非居民-非纳税人转让财产、提供工作、服务(如果依法在360天或其他期限内不进行相关业务的财产、工程、服务的结算或交付)

- 被转让至非纳税人注册资金的资金和/或财产价值;

- 运用简化的税收制度从相关自然人那里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而支付的资金和/或财产价值;

- 超过限制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其他特殊情况。

法案通过对某些类型的非居民收入采取降低税率或者零税率来避免滥用税收协定,因为资本提取税完全由该税种纳税人支付。

资本提取税纳税人为:居民(经济主体 - 在乌克兰境内和境外实施经营活动的法人)和非居民(在乌克兰境内实施乌克兰国家法典规定的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在乌克兰境内实施经营活动的非居民常驻代表)。

资本提取税税率如下:

  • 15% - 资本输出操作;
  • 20% - 等同于资本输出的操作(以下列出的按照5%税率收税的操作除外)
  • 5% -为履行对非居民关联方的债务义务而支付的资金(如果所有非居民关联实体的债务总额超过支付人的个人资本的3.5倍以上(金融机构和专门的租赁公司超过10倍以上)或在非居民所注册的地区属于“低税”管辖区,将适用20%的税率)。

除此之外,计划建成资本提取税纳税人统一登记册,数据将在乌克兰国家税务局官网公布。在初期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该登记册将由乌克兰国家税务局组建,其中包括截至2020年12月1日前在监管机构注册的企业利润税纳税人。

Read 631 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