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回顾一下,于2020年2月4日生效的第540号法律对乌克兰《税法》“特殊税收制度”第十四章第291.4节“简化的税收、会计和报表系统”的部分进行了修改。
相应的,收入额度增加了,这使企业有权采用简化的税收、会计和报表系统:
-对于第一类缴纳单一税的人群(不雇佣其他员工,仅在市场上的交易场所出售商品和/或进行经济活动以向公民提供家庭服务的个体户),年度收入不应超过100万格里夫纳(到2020年4月2日之前规定上限为30万格里夫纳);
-对于第二类缴纳单一税的人群(个体工商户,从事经济活动以为下列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包括向单一纳税人和/或公民、商品生产和/或销售、餐饮业领域,一个年度内不雇佣员工或与其有劳动关系的人数不超过10人),年度收入不应超过500万格里夫纳(到2020年4月2日之前规定上限为150万格里夫纳)。
-对于第三类缴纳单一税的人群(个体工商户,不雇佣员工或与其有劳动关系的人数不受限制,以及任何法律形式的企业-法人实体),年度收入不应超过700万格里夫纳(到2020年4月2日之前规定上限为500万格里夫纳)。
注意:从2020年第三季度起更改单一纳税人的群体划分。
根据乌克兰《税法》第298.1.5条,单一税纳税人有权根据个人意愿更改单一纳税纳税人组别(根据年收入额度的增加),但仅限于从2020年第三季度开始,且要遵守乌克兰《税法》第14章第1部分的其他要求。 相关申请必须以《税法》第298.1.1小项中指定的任一方式提交,且不得迟于2020年6月15日。同时属于第三组的单一纳税人,即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其选择为第一组或第二组单一纳税人,则按照《税法》规定,取消其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
注意: 2020年期间单一税纳税收入额度增加的后果。
根据《税法》第293.8条规定(有义务转换其他税种,或选择简化税制的其他组别等),如果超过了相应组别单一税在一个日历年内的最大收入额,应产生一定后果。因此,《税法》关于更改涨幅限制的规定仅适用于自2020年4月2日起发生的超额情况。例如,属于单一税第2组的纳税人截至2020年3月30日的收入为160万格里夫纳(超过150万格里夫纳的上限,自该日期起至2020年有效),该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第293.8段的要求提升纳税上限。但是,如果该情况在2020年4月发生,则可以不改变单一税纳税组别。
对于自2020年1月1日起已在相应单一税纳税组中注册并且在年度期间未更改此组的纳税人,企业实体有权在2020年应用“简化的税收、会计和报表系统”的最高收入金额弥补(每个日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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