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税收债务”一词应如何理解?乌克兰财税署2013年10月10日出台的第577号命令(以下简称《程序》)中批准的“核销纳税人不良税收债务程序”第二节第2.1条中对此作出了解释。因此,不良税收债务是指: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纳税人应缴纳税收债务,且由于破产人财产不足而无法偿还的;
(二)自然人税收债务,该自然人:在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司法程序上被宣布为无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财产进行追缴;死亡,且在财产不足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追缴;超过720天被通缉。
3)纳税人的税收债务根据乌克兰《税法》第二部第9章第102条规定被视为已过期的;
4)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引起的纳税人应纳税款。
5)根据法院判决所终止且已记入国家登记簿中的纳税人税收债务;对于银行,根据自然人存款担保基金根据对银行清算完成报告的批准作出决定,或根据乌克兰国家银行对清算资产负债表的批准作出决定,接受清盘人的最终报告并完成清算程序的。
在《程序》第2部第2.1项第4小项各款的规定下,纳税人应在不良税收债务的注册地点和/或该纳税人的注册地点与财税署联系,并附有书面说明以表明应核销的税费数额。申请书必须附有《程序》第2部第2.1项第4小项中指定的文件,以确认该税收债务被视为不良税收债务(《程序》第IV部第4.1项)。
根据对纳税人提交文件的审议结果,税务机关负责人(代理人)在理由合理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核销不良应收税款,且核销决定应根据本《程序》附件1的形式填写(《程序》第4.2条)。
负责核销不良税收债务的单位在申报(税收)季度提交纳税申报表(清算表)的规定期限最后一天后的二十个日历日内按季度进行核销(《程序》第4.4段)。
此外,根据乌克兰《税法》第97条,不良税收债务还包括清算后与破产无关的纳税人未偿债务。
核销税收债务的程序由乌克兰内阁于2010年12月27日发布的第1231号法令“关于批准在与破产无关的纳税人清算后核销未偿还的货币债务或税收债务的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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