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前夕,即5月22日相关文件已在议会官方出版物“乌克兰之声”中发布。
让我们回顾一下,这部法律是在2020年1月16日通过的,但是自2月11日以来,乌克兰总统经历了三个月后才对其进行签署。5月21日,该协议最终被签署,并附有后续修改的建议。
请注意,该法律包含了许多旨在改善和简化税收管理系统的规定,使其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它还旨在为所有国际贸易参与者引入国际税收监管标准,并履行“抵消侵蚀税基和从税收中转移利润计划”(BEPS行动计划)。
让我们更详细地了解一下。
首先,文件中的修正案为国家税务改革提供了必要条件,并开辟了根据单一法人实体的概念改变其结构的可能性。
尤其是,该法律修订了有关审核检查材料的现行法律,将由委员会对反对意见进行审查。
通过设立常设审议机构(即审核纳税人投诉的上诉委员会)更改对监管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其权限将包括审议针对乌克兰国家税务署所做决定的上诉。
但是,所通过法律的主要创新点在于对税收管理体系的完善。以下我们将按税收类型分别做出详细说明:
单一税:
该税种中规定,第三类别纳税人所提交的转换为3%利率的申请截止日期从适用新利率季度开始前的15天缩短为10天;
缴纳增值税的“单一税纳税人”,即所缴税率为3%的 “第三类别”单一税纳税人和第四类别的“单一税纳税人”必须每月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单一纳税人登记簿的简录信息将可以以电子形式向纳税人提供。
如果应税债务超过1020格里夫纳,则可以取消单一税的注册。
所得税:
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可能无法调解财务差异时,收入从2000万乌克兰格里夫纳增加到4000万乌克兰格里夫纳(乌克兰税法典第134.1.1小项)。
用于确定固定资产的金额从6000 格里夫纳增加到20000 格里夫纳(乌克兰税法典第14.1.138小项)。
确定了将出售给“低税”非居民的商品、工程和服务成本的税前财务成果提高30%的义务;
缴纳会费不会导致税收对象的增加,而支付的款项(根据乌克兰法律的规定完成纳税是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将不需要增加财务成果(乌克兰税法典第140.5.9小项);
违反法律导致的罚款和处罚会致使纳税对象的增加(税法典第140.5.11小项);
在经济活动中现代化、重建、建成,翻新,改良和养护中未使用(未投产)固定资产的不算作固定资产的折旧。
债务清算的变更(税法典第140.2项)。
如果纳税人因非居民而开展的业务不具有商业目的,则其财务成果将增加纳税人为非居民而支付的费用。
增值税:
- 缩短了由增值税纳税人提交自愿注册申请的截止日期,并且此类申请仅需以电子形式提交!
- 乌克兰国家税法典第120-1.1项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于税务发票/调整计算:
草拟提供免税商品/服务的业务;
制定以零税率征税的业务;
根据税法典第198.5项第A和B小项起草,以及在此类税收发票中拟定的调整计算;
根据税法典第199条起草,以及在此类税收发票中进行的调整计算;
按照税法典第201.4项第11段起草。
同时规定了罚款:
违反此类税收发票以及调整计算的注册条款-处以总额2%(不包括增值税)的罚款,但不超过1020格里夫纳;
如果没有在国家税收发票统一注册簿注册税收发票以及调整计算-处以总额5%(不包括增值税)的罚款,但不超过3400格里夫纳。
3.注册合并发票的新截止日期-在添加发票的当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之后的20个日历日之内。
4.出口业务的税基将是海关申报单中指明的此类货物的合同价值(但不得低于其购买价格或自制商品的通常价格)。
此外,违反税法的罚款也增加了。
请注意,第466号法律的最新版本中的第116、123、124、125-1、126条规定了罚款上涨的额度以及新的罚款计算规则(乌克兰国家税法典第129-131条),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在5月23日,乌克兰税法第117-122条所规定的罚款修正案已经生效:
-对于未能提交或№ 1ДФ表格出现错误的处罚增加了一倍(1020-2040格里夫纳,此前为 510-1020格里夫纳)。
-未按时提交其他报告的罚款(关于受控交易的报告除外)增加了一倍(第一次违规的罚款为340 格里夫纳,之前为170 格里夫纳)。
-对不保存用于编制税务报告的主要文件的处罚增加了一倍(在税法典第44条规定的期限内)(1020-2040 格里夫纳,以前为510-1020 格里夫纳)。
请注意,新法律的部分规定将于稍后生效。
因此,从2020年7月1日起,将按照以下准则行事:
- 扩大了对于源自乌克兰收入来源的定义(税法典第14.1.54小项)和非居民法人的应税收入的定义(税法典第141.4.1项第“ e”小项)。因此,针对此类收入的新税收规则也将起效(税法典第141.4.2小项);
- 规定了在乌克兰通过开设分支机构或常驻代表处并且在乌克兰购置不动产或开设乌克兰账户的、且在乌克兰进行业务的法人实体非居民向国家税务署进行注册的义务(税法典第64.5项);
- 提供了获取个人税务咨询和检查命令的副本,进行检查的通告,检查行为(证书),以及与使用电子通道进行电子形式检查有关的其他文件及问询(税法典第42 -1.2项第10和21段);
- 使纳税人有机会使用电子帐户更改其账面数据(税法典第42-1.5项第7-8小项);
- 如果税务机关收到了外国政府机构的信息,则有机会进行第二次文件检查(税法典第78.1.21小项);
- 对特殊用途森林资源的租金税率进行了改变(税法典第256条);
- 改变了“单一税纳税人”不缴纳土地税的规定(税法典第297.1项第4小项)。
以下更改将从次年开始生效(从2021年1月1日开始):
- 税法典第14条中更新了对“股息”“处罚”“罚款”等术语的定义;
- 引入了纳税人有罪的概念(税法典第109条)。
- 为纳税人引入了自愿提交证明其违法行为的机会(税法典第17.1.16段)
- 税务机关有权发出要求其提供有关转让定价的全局信息(税法典第39.4.7段);
- 若纳税人根据所获个人税务咨询行动,则取消纳税人不起诉的规定(税法典第53-1项第1-2段);
- 为纳税人提供补偿因税务机关做出税收违规行为而造成损害的可能(税法典第110、114、128条);
- 引入了向纳税人发送纳税通知的新规则(税法典第58.1-58.2项,第86.7-86.8项);
- 用于价格转让、个人所得税及战争税新的法定时效期限为2555天,从工资和与劳资关系有关的其他付款中予以扣减(税法典第102条);
- 确定了新的税务罚款规模(税法典第116、123、124、125-1、126条)和计算利息的新规则(税法典第129-131条);
- 引入了对受控公司的利润征税的规定(乌克兰税法典第170.13项、第170.13-1项、第137.9项)以及“受控制外国公司”的定义(税法典第39-2条);
-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最大收入额提高至两倍(从2000万格里夫纳到4000万格里夫纳)。
- 规定了向非居民法人实体支付收入的法人实体(不论纳税制度如何)和法人实体-单一税纳税人提交年度报表的义务(税法典第137.5条),规定了单一税纳税人有义务就此类非居民人的收入缴纳所得税(税法典第297.1小项,第297.6项)等。
- 有关税务机关附加税的变更。罚款额取决于纳税人是否故意降低了应纳税额。如果并非故意,那么纳税人将只面临10%的罚款。如果为有意,那么纳税人将像以前一样面对25%-50%的罚款。原则上税务机关必须证明其意图。但实际上,税务机关极有可能会处以最大的罚款额,然后纳税人将不得不(根据意愿)提起上诉,并证明其并非故意。特别是从2021年1月1日起,规定了纳税人有权自愿向税务官员提供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税法典第17.1.16小项)。
同时,总统在几天前向内阁提出了与已通过法律有关的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将被讨论,具体有:
-为受控外国公司定义明确清晰的税收规则;
-与商业协会的代表和倡议立法的专家一起协商,以建立透明和详细的机制,执行为防止偷税漏税而实行的限制性规定;
-为纳税人提供足够的时间以确保收集申报相关征税对象所必需的数据和信息(考虑到与COVID-19在全球范围内传播有关的限制性措施);
-减少某些情节较轻的税收违法的罚款;
-制定并向议会提交一次性申报法案;
-系统地改进和简化税费管理,确保税法明确,术语统一和易于理解。
我们将继续在这一领域为您追踪新闻并发布重要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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