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律草案中提议,在企业实体违反现行法律中关于遵守技术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的情况下,加强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
该法案特别规定:
- •简化对企业实体进行技术和消防安全审核的程序;
- •在具备由高危设施运行引起损坏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单的情况下,通过取消强制检查,减少对企业实体施加的行政压力;
- •提供损害赔偿保障,尤其是发生在某一地域、某个不动产内和/或高风险设施(包括火灾危险设施和经济活动可能导致环境灾难和卫生流行病事故的设施)中的危险事件会对生命、健康、第三方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的;
- •完善相关监管机构、企业实体和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 •改进为应对技术事故和火灾导致的后果进行的法律、组织和财务调节程序,包括与受害者的互动。
因此,如果中型和/或低风险的企业实体(企业、机构、国家和公共所有权组织、高风险设施、包括火灾危险设施和经济活动可能导致环境灾害和公共卫生性质灾害的设施除外)具备有效的企业实体损害民事责任自愿保险合同,以赔偿由于在某一地域和/或房地产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事件而可能对生命、健康、第三方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害,在责任保险合同期限内增加对此类实体进行定期检查的频率,但对于中等风险程度的企业实体,连续检查时间不超过六年;并对于低风险程度的企业实体-连续检查时间不超过十年。
法案规定,责任保险合同根据企业实体的声明签订,且该声明以评估某一地域和/或财产是否符合技术和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为基础。上述法案确定了在发生危险事件时可能产生的预估损失金额,也是确定最低保险金额的基础。
如责任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保险人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负责监督技术和消防安全的中央行政机关。
请注意,文件列出了对该类保险合同的要求,包括告知相关合同的签订。因此,保险人和企业应将有关商业责任保险合同签订的信息提交给负责监督技术和消防安全的中央行政机关。
如该法案的解释性文件中所述,该法案通过提高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来增强企业责任,并通过提高对高风险设施的安全保障,以促进乌克兰立法与欧盟立法进一步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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