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文件,常设机构现在包括:
a)房屋,场地,设施或机器设备,或与其相关的监督活动,如果非居民雇员由于某个项目被派往乌克兰实际工作时间(在一个项目期间或与某一项目相关的几个项目期间)超过12个月;
b)非居民在乌克兰境内提供劳务(人员配备服务除外),包括咨询劳务(在一个项目期间或与某一项目相关的几个项目期间),在某一个期间或某几个期间的任何月份内工作总时长超过183天;
c)有权限且通常具有根据协议的基本条款进行谈判的外派人员,根据该协议非居民在不实质改变条款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合同),和/或代表非居民企业实体签订协议(合同),如果经济活动由该外派人员代表某一非居民和/或与之相关的非居民实体实施;
d)拥有并通常行使权力来维持(存储)非居民股票(货物)且从中以非居民的名义供应股票(货物)的外派人员,但居民-临时存储仓库或海关仓库的所有者除外。
在计算非居民在乌克兰从事经营活动的总期限时,该非居民应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在乌克兰的外派人员提供劳务时长连续或累计超过30个日历日,以及在乌克兰的非居民实体工作人员提供劳务与该非居民实体的经济活动(a和b项中列出的活动类型)密切相关,且时长连续或累计超过30个日历日。
符合常设机构特征的经济活动可通过以下方式明确:
- •非居民提供具有约束力的指令(包括通过电子通讯或通过电子媒体),并由外派人员执行;
- •外派人员拥有并使用其非居民和/或非居民关联方的公司电子电子邮箱与非居民和/或非居民已经签订或将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的第三方进行通信;
- •外派人员根据非居民的有关指示,持有或处置非居民在乌克兰的股票(货物)或其他资产的权利或大部分权利;
- •外派人员拥有代表本人所租用的用于存储以非居民身份购得的财产或由非居民所有或第三方拥有的财产、并应在非居民的指示下或由于非居民指定的其他目的移交给第三方的房屋。
如果若干非居民外派人员在乌克兰开展活动,并且这些活动从总体上来说超出了该非居民外派人员规定内的准备或辅助活动,则这种情况下将被认定为非居民常设机构。
根据《税法》第39-2条规定,承认某实体为控制人可以避免认定其为常设机构。
如果非居民通过居民中介开展业务活动,包括在居民的主要活动范围内并在通常情况下代表非居民向居民提供代理、信托、委托和其他类似的买卖商品(劳务,服务)的中介服务,则不认为该非居民在乌克兰拥有常设机构。
此外,我们注意到,该法律大大改变了确定企业常设机构所得税征税对象的规则。从现在开始,唯一确定所得税额的方法将是“直接”法,该方法规定,代表处的税收必须根据转让定价规则确定,并应满足在相同条件下开展相同或类似活动并完全独立于其常设机构非居民的独立公司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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