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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进一步简化了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程序

第466-IX号法律“关于改进乌克兰税收管理,消除《税法典》中理论与实践上的不一致的税法修正案”中修改了《税法典》第183条和第184条中有关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重新注册和注销程序方面的规定。

修正案中规定:

-新成立的企业实体可以自愿​表明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在成立法人实体或个体工商户进行国家注册期间提出注册申请;

-向主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人注册申请(在进行强制性,自愿注册和重新注册时)的唯一方法是遵循乌克兰“关于电子文件和电子文件管理法”和“关于电子信托服务法”,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

-延长企业实体自愿提交注册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时间,并且在选择或过渡为简化税制的情况下,单一税税率发生变化的日期应不迟于该纳税人被视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期开始之前的10个日历日(而不是此前的20个日历日);

-在企业更改住址(居住地)的情况下不需要进行重新注册,而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在法人、个体户和社会组织国家统一登记簿(以下简称国家统一登记簿)上的命名(转换除外)(姓名)的更改而导致的重新注册由监管机构执行,增值税纳税人无需提交申请;

-在根据乌克兰法律“关于法人、个体户和社会组织国家统一登记簿”获得的登记在国家统一注册簿上的关于终止法人实体(转换除外)或个体户的经营活动信息的基础上,或根据单一税纳税人的登记簿上关于企业实体实施无需缴纳增值税的简化税制的信息,监管机构可以实施注销行为。

-在法人-纳税人发生转换时,应重新注册增值税纳税人。如果通过转换后的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重新注册申请,则根据《税法典》第8条的规定,将注销该纳税人的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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