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署大规模纳税人办公室特别对此进行了说明。
这意味着从2020年5月23日开始,缴纳部分净利润(收入)/国家份额股息税的纳税人,若他们违反了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或因违反了缴纳(重新计算缴纳)净利润(收入)程序所应承担的罚款义务的,或未遵守国家份额股息税缴纳规定,或监管机构所确定的完成以上义务应缴纳税款的规则,监管机构有权根据乌克兰《税法典》第120条第120.1款第123条第123.1款,第126条第126.1款,第129条 129.1款中的规定对此类违规行为施加罚款(经济)制裁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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