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根据《税法典》第120-1条第120-1.1款,逾期在税务发票统一登记册上登记增值税税务发票和/或应纳税调整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将被处以所应征收增值税税额2%的罚款(不含增值税),但罚款总额不应超过1020格里夫纳,如在税务发票统一登记册上登记:
-为提供货物/服务等业务而开具的税务发票/应纳税调整额,免征增值税;
-以零税率征税的交易的税收发票/应纳税调整额;
-根据《税法典》第198条第198.5款,在实施该款第"а" - "г"项规定的交易时出具的税务发票,以及相应的应纳税调整额;
-根据《税法典》第199条出具的税务发票以及该税务发票中的应纳税调整额;
-根据《税法典》第201条第201.4款的第十一段开具的税务发票。
如果在税务发票统一登记册中未注册此类税务发票/应纳税调整额,且在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出的税务处罚通知中指出了此违规行为时,纳税人将被处以应纳税额5%的罚款(不包括增值税),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400格里夫纳(《税法典》第120-1条第120-1.2款)
苏梅州国家税务总署署长指出:如果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乌克兰《税法典》第201条规定,累积在税务发票统一登记册中对违反税务发票/应纳税调整额注册期限的罚款义务在第466号法律生效之前没有完成(相应的税款通知和处罚决定处于行政或司法上诉程序中,尚未履行罚款义务),则执行第466号法律规定的新罚款额度。
监管机构将重新计算罚款金额,并将新的纳税处罚通知送达至纳税人。旧的纳税处罚通知将作废(《税法典》第XX节“过渡性规定”第2小节第73款)。
对于其他税收发票和/或应纳税调整额:
-纳税人违反税务发票/应纳税调整额在税务发票统一登记册中规定的最后登记期限固定,将根据超出登记期限的日期,对该税收发票/应纳税调整额中显示的增值税数额处以10%至50%的罚款;
-若税务机关监管机构根据税务检查结果出具的税务处罚通知中指出,在税务发票统一登记册中缺少按期进行税务发票/应纳税调整额的注册,则应对纳税人处以相当于增值税税务发票/应纳税调整额中显示的应纳税额50%的罚款,或者如果此类交易的税务发票尚未开具,则应根据增值税数额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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