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在2020年6月17日第826/10249/18号案件的裁决中特别指出这一点。
争议的实质
原告对司法部及国家登记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国家登记人员宣布因清算而终止法人的行为是非法的,并迫使司法部、国家登记人员进入国家统一法人实体、个体户和公共协会注册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取消关于法人实体终止国家注册的记录。
司法立场
地方法院结束了诉讼流程,指明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流程,但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议。地方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争端涉及民法,实质上发生在要求取消国家登记的一方与为其登记了权利或负担的另一方之间,因此应由经济或民事管辖权法院根据争端当事方的构成成分进行审议。
但是,上诉法院不同意这一结论。上诉法院认为,由于诉讼对象恰好是对被告在终止法人国家注册中行为的评估,因此这是一项与官方的争议,需要进行行政诉讼审议流程。
最高法院大法庭立场
最高法院大法庭维持了地方法院的裁决,驳回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法官小组指出,与官方的纠纷中存在特殊主体组成部分。权力主体的参与是将争端归类为与官方纠纷的强制性标志。仅具备权威主体参与争端的要素不足以构成将争端定性为与官方的纠纷并与行政管辖权案件联系起来的依据。
在确定案件的具体管辖权时,法院应从法律实质和/或从该人所申请需保护的利益、所陈述的要求以及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
行政管辖权案件的定义特征是争议的实质(内容,性质)。行政法院管辖范围内所涉及的与官方的纠纷是官方参与者和与之相关的人员之间的纠纷。
根据最高法院大法庭的定义,当事方中有履行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一方是判断是否为与官方发生争端的标准,即至少一个实体被合法授权严格控制另一实体的行为,并且后一实体有义务遵守要求和指令,在这些要求和指令中,其中一个人可以指示或禁止法律关系中的其他参与者某些行为,准许进行法律规定的活动等。
终止法律实体进行国家注册的国家注册人员没有获得合法授权来有效控制原告的行为,指示或禁止其某些行为,准许其进行法律规定的活动,因此原告没有义务遵守国家注册人员的要求和指示。
鉴于以上内容,最高法院大法庭得出的结论是,此案中的争议不符合上述与官方发生争议的标准,也不属于行政管辖范围,但必须根据经济诉讼规则解决。
我们补充说明一下,关于取消法人实体国家注册的争议本身是关于是否存在民事法律能力和经济能力(具有经济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争议,并且不保护原告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同样,关于取消法人实体进行国家注册的争议也不是与国家注册人员在强迫后者在国家注册系统中进行相应信息输入有关的争议。该争端是与官方关系领域内的争议,包括由于国家注册人员非法进入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系统而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因民事、土地、劳工、家庭、住房和其他法律关系引起争议;不属于由经济活动的实施引起的争议。此外,程序立法并不能确定此类纠纷的司法管辖权。
此前,最高法院大法庭已经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特别是在2018年9月20日关于813/6286/15号案件(第11-576апп18号诉讼)的裁决中、2019年2月6日关于462/2646/17号案件(第1272апп18号诉讼)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大法庭指出,此类纠纷最接近与法人实体的业务或业务终止有关的纠纷(乌克兰《经济程序法》第20条第1部分第3款)
如果您对文章中的内容有疑问,或您有关于乌克兰法律方面以及在乌克兰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问题,您可以联系律所的律师进行咨询,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TurhenievskaSt, 52-58, Kyiv
电话:+380 66 999 9993 (Ruslan)
邮箱: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微信:lizi317323(中文)
微信:Lenivskyi-Tuipravo(俄语、英语)
网址:tuipravo.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