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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国家注册而从事商业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乌克兰《税法典》第117条第117.1款规定,对于违反了在相关监管机构中进行注册的程序,未进行国家注册而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体户,或未经税务注册而进行独立专项经营的自然人,将被处以最低340.0格里夫纳的罚款。

如果指定的自然人在没有进行国家注册成为商业实体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或者自然人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专项经营,并且未在经营活动期间内提交纳税报告,则根据乌克兰《税法典》第120.1条120款规定,对每次未能提交或未能按时提交纳税申报的情况将处以340格里夫纳的罚款。此外,如果监管机构根据检查结果自行确定有关申报期间应纳税额的数目,则按照乌克兰《税法典》第123条的规定,无论该自然人是否缴税,都将对其处以应纳税数额25%的罚款。

与此同时,根据乌克兰《行政违规守则》第164条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必须提交申请,则在没有进行国家注册成为商业实体或未提交申请开始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将处以公民免税最低收入一千到两千倍的罚款(17,000至34,000格里夫纳),并没收用于行政犯罪的制造产品、工具、原材料和所收到的资金(非强制性)。

乌克兰《行政违规守则》第164条第一部分中规定,一年内因同一罪行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获得大规模收入,应处以两千至五千倍公民免税最低收入(34,000至85,000格里夫纳)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行政犯罪的制造产品、工具、原材料和所收到的资金。

当其收入是公民免税最低收入的一千倍或更多时(超过17,000格里夫纳),被视作产生大规模收入。

乌克兰法律对于不记录或不合规地记录收入和支出的情况制定了强制性申报形式,乌克兰《行政违规守则》第164条规定,将对违规行为处以警告或三到八倍公民免税最低收入罚款(51至 136格里夫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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