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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期间新的租赁规则生效

7月16日,第692-IX号法律“关于在实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相关措施期间,从国家层面扶持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业以及中小企业法”开始生效。

根据这项法律,议会再次更改了《民法典》最新版第14条规定,该条款是关于检疫期间免收租金的规定。规定从3月12日到取消检疫(已延长至7月31日)之前,由于内阁实施的限制令造成租户无法正常使用所租赁不动产(部分使用)开展企业业务的,则应租户要求,应减少不动产的租赁费用。

在此情况下,使用该不动产的租赁费用不能超过房东在检疫期间需承担或应该支付的土地税、房地产税和物业费的总额(与租用面积成比例)。

如果上述土地税、房地产税和物业费未根据合同分配给承租人,则这些费用应由租户承担,作为其在相关时期内使用不动产的费用,费用与其根据合同租赁的不动产的面积成比例。

该规定不适用于在检疫期内实际完全使用某一不动产开展业务的商业实体,以及租赁属于地区社区财产的合同主体。

同时,在7月15日,内阁通过了一项由国家财产基金发起并准备的决议,其目的是为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大流行造成危机从而遭受损失的商业实体提供支持。

根据该法令,在检疫期间虽然使用不动产但被完全免租的租户清单包括:

-租用属于国有公立教育机构教学楼房用地的主体;

-租用由国家预算部分供资的私人教育机构和国家公立教育机构使用的场所,租用由地方预算供资的教育机构,租用国家和市级课外教育机构(儿童和青年保健机构除外)和学前教育机构,租用体育机构(其活动旨在组织和举办各种体育活动)、图书馆、博物馆等等的主体;

-为组织音乐会和其他娱乐活动、为居民提供消费服务、开展旅行社和旅游业务而租用场地的主体;

需支付不动产租金款额一半(50%)的租户列表包括:

-租用不动产用于开办食品店、打印店、计算机俱乐部和网吧、用于销售工业产品的商业主体(零售卫生产品的商业主体除外)以及用于销售非食品产品、二手产品、展会上乌克兰制造的精美书籍产品、展会上不用来交易的非食品类商品、旅馆、旅客运输公司、办公场所的主体;

-直接在租用的生产区进行生产业务、且属于小规模企业的乌克兰法人实体和个体户;

-电影拍摄行业主体,其主要业务是电影摄制或为电影摄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但前提是应在电影制片人、发行人和放映人国家登记册进行登记。

第三类租户为租用位于机场的国有财产以用于服务旅客的主体,可以享受75%折扣缴纳租赁费:

-咖啡馆、酒吧、咖啡-酒吧馆、小吃店、自助餐厅、小卖部,

-正常营业餐厅和24小时经营模式的餐厅;

-不出售可扣税商品的餐馆、小吃店;

-购物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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