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进行文件不定期检查的新法律依据

乌克兰法律(2020年1月16日第466-i号)“关于修改乌克兰《税法典》,以改善税收管理,消除税收法规中的技术和逻辑上的矛盾”对法人的文件检查相关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特别是针对进行不定期文件检查的法律依据行了修改。

因此,从2020年5月23日起,进行不定期文件检查的法律依据如下:

-如果法律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乌克兰《税法典》第39条第39.4款(以下简称《税法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对于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监督的纳税申报表、结算单、报表,而纳税人未按时提交时,税务机关有可能会对其进行文件不定期检查。

-获得证明非居民通过乌克兰的常设代表处开展业务而无需进行税务登记的信息。引入该规范是为了对税收进行监管,包括对非居民代表处的注册进行监管。

此外,从2020年5月23日起,《税法典》中删除了一项法规,根据这项法规监管机构依据法院依法做出的关于进行检查的法院判决(调查法官的决定)进行文件不定期检查。

此外,自2020年7月1日起,进行文件不定期检查只有在监管机构收到进行文件定期检查或文件不定期检查的信息之后,和/或收到外国国家机构有关先前纳税人检查中涵盖的问题和表明纳税人有税收、货币和其他违法违规的信息和/或文件的信息之后,且监管权交由监管机构后进行。此类检查仅在已具备必须进行检查的问题后进行。

如前所述,如果监管机构从外国国家机构收到有关违反法规的信息,则监管机构有权在超出进行检查的期限后依旧进行检查,并将提高对乌克兰非居民收入纳税问题的检查组织效率(对于在定期检查期间研究该问题尤其相关联)。

从2021年1月1日起,如果纳税人按照乌克兰《税法典》第86条第86.7款规定的方式向监管机构下达的检查命令提出异议,或者对根据检查结果处以的税务通报决定提出投诉,如果纳税人在投诉(异议)中援引在检查中未被调查的情况,并且如果不进行检查则无法进行客观考虑,则需要对相应检查结果进行全面或部分的重新检查,或取消根据检查结果处以的税务通报决定。此类检查仅针对已成为上诉对象的问题进行。

同时,在此法律依据上组织检查时,就规范监管机构下达命令的程序做出了修改,即在此法律依据上提出进行不定期文件检查的命令:

-在对检查命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由进行检查的监管机构下达;

-在行政上诉程序中,由最高一级的监管机构来审理纳税人的投诉。根据该命令,执行检查工作的监管人员将根据乌克兰《税法典》第81条第81.1项的规定,对其另外下达命令。

第466号法律还解决了在对国家税务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调查期间进行不定期检查的问题。尤其是,该规定明确,如果已经对下级监管机构的官员提起纪律诉讼(过去曾是官方调查),而后者对上述纳税人进行了文件检查,或者被告知有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则应由上级监管机构指定进行检查。同时,在组织检查的法律依据上,对监管机构发布命令的程序进行了修改,即规定由最高级别的监督机构发布命令以进行此类不定期检查,在此法律依据上,委托检查的监管机构还会向负责实施检查的监管机构根据《税法典》第81条第81.1项规定发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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