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非居民利益出庭的一些细节

为了确认代表外国法人出席行政法院或者全权代表其签署并提交诉讼  申请书、上诉或者撤销原判上诉的权力,除了需要根据乌克兰《行政
诉讼法典》第55和第59 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还需要提交证明该  被代表法人实体的法人资格文件。

有关这一结论载于2019年6月26日第826/13396/18.案件最高法院上诉法 院法官小组做出的裁决中。
在该案件中,最高法院同上诉法院达成一致,认定在上诉申请中所附  由外国法人实体总经理出具的委托书不构成充足的证明,以该委托书 全权委托他人代表其在行政法院的权力和利益,因为该委托书无法证 明该法人实体的法人资格。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和乌克兰《国际私法》第25、26条规定,外 国法人实体代表需要提交以下经过特定格式公证的证明文件:
- 该公司在相应国家注册登记簿上的注册证明;
- 委托人的公司总经理聘用证明及签署委托书时的在职证明;
- 证明公司总经理有权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权力和利益出席行 政法院的文件。
相应的,最高法院认定上诉申请中所附委托书的复印件不成为证明全 权代表的文件,并且在乌克兰《行政诉讼法典》第55和第59 条的规定 中,后者也不适合作为相应案件的代表。因此,为了代表外国法人实 体利益出庭法院,需要根据相应国家法律出具证明被代表人的法人实 体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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