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律的目的是采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排行综合评价标准修改乌克兰相关立法,旨在改善在乌克兰的投资环境。该法律文件修改了一系列过时无效的调节性法令,通过将创新性法律工具引入乌克兰的法律系统,填补了原有的法律空白。具体包含的领域如下:
关于保护股东权利:
- 明确了由大股东授权或被指定负责人在非市场条件下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 扩大关联交易清单;
- 由股东大会直接遴选公开合股公司的独立审计员;
- 对拥有公司50%股份的股东制定强制购股报价;
- 扩大被认为是关联交易的清单;
关于司法领域:
- 商事法庭要求提供同类型证据(未指定要求提供单个文件的个体特性)
- 在经济案件中实施“更大可信度”的证明标准。
关于乌克兰《经济程序法》中的调整:
- 若法院没有充分根据认为与强制有关的情节不属实或已被承认,则视案件参与者所承认的情节将不被证实;
- 由仲裁法庭或国际商事仲裁的判决确定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被判无罪,决议为终止刑事诉讼并免除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在经经济法院审议此案时应以一般方式予以证明;
- 证据只有在不对案件形成虚假影响的情况下建立(接收),才能够被认定为可信证据。
关于执行合同义务方面:
- 可以通过将财产(抵押物)转让给债权人来担保债务;
- 债权人作为财产的所有人(与抵押物不同),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出售该抵押物;
- 抵押物不包括在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清算规模中,因此,启动破产程序将无法干预财产止赎(与抵押不同,在破产程序中,抵押程序可能会令止赎程序冻结数年);
- 债权人作为受托人的身份限制了债务人将抵押物从担保中撤回并逃避履行义务。
关于建筑领域:
- 取消了对发展居民区基础设施建设征收的投资税,即所谓“城市基础设施发展分摊费”。
关于土地质押合同:
- 允许在没有专家市场资产评审的情况下抵押私有土地。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 通过调整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模板有关的问题,降低法律风险。
可以看出,乌克兰的立法机构通过改变或调整以上一些法律法规,减少了投资者来乌克兰进行商业活动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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