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律的通过是乌克兰与欧盟就签署引入“工业免签证”协议开始进行谈判所必须满足的最后条件之一,即通过免除额外证明来简化工业产品从乌克兰向欧盟的出口。
该法律引入了有利于降低官员在进行检查时频发腐败问题相关的规范,能够在识别到市场上有危险性的非食品性产品且会造成风险和/或不符合既定要求的情况下,加强对消费者和其他公共利益的保护。
需要注意,《关于对非食品性产品进行国家市场监督和控制》的法律不适用于:
-乌克兰《关于城市发展法规》法律所定义的建筑对象;
-飞机,其零部件和设备;
-贵金属,宝石及其制成品(装饰品和日用品)。
该法律条款中的要求清晰透明,规定了市场监督机构检查人员和企业实体在审核过程中应提供的文件清单和时间期限。
特别是在进行定期检查时,允许阻止执行市场监督的官员对相关部门市场监督计划中未指定的产品特征进行审核。
产品特性的检查是基于市场监督机构的命令和检查指示来进行的。一旦收到有关对市场造成严重风险的产品供应信息时,则应立即下达并执行相关的命令和指示。
检查命令必须包含检查对象(种类(类型)的名称、产品类别和/或产品组别)、产品存储地的名称和地址。
相关指示应根据命令制定,并由市场监督机关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包括姓氏,名字和父称),并加盖有关机构的印章。此指示仅在检查期间内有效。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致使有风险产品流通或在下列情况下,会对相关人进行行政罚款:
1)致使具有严重风险的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处以6000格里夫纳的罚款,如在被罚款后的一年到三年内重新违反该规定,处以20000格里夫纳的罚款;
2)致使不符合既定要求的产品(某些情况除外)流入市场:处以3000格里夫纳的罚款,如重新违反该规定,将处以6000格里夫纳的罚款。
在违反产品存储条件,并且致使产品产生危害和/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分销商处以罚款,处以2000格里夫纳的罚款,如在被罚款后的三年内重新违反该规定,将处以4000格里夫纳的罚款。
在以下情况下,将对企业实体处以罚款:
1)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有关采用限制性(纠正)措施的要求:处以2000-10000格里夫纳的罚款;
2)未执行立即纠正破坏违反展览会、展览、展示或演示要求的规定,或通过不符合既定要求的行为展出产品,处以1000 格里夫纳的罚款;对不按规定立即停止在博览会地点展示产品的行为或不停止以不符合既定要求的行为继续展出产品,处以2000 格里夫纳的罚款;
3)对于通过阻止对产品特性的检查以及制造障碍妨害市场监督人员检查的行为,处以10000 格里夫纳的罚款。
市场监督机关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职权范围,参考本条规定酌情对案件进行罚款。
此外,明确规定了应向企业实体处以罚款的期限(检查后的16天),以避免发生追溯罚款订单的情况。
该法律还探讨了了商业实体协会-行业协会的可能性,以便对市场监督进行不定期检查,目前它们还不属于可以通过法律有权提出上诉的实体范围。 应当指出,在欧盟,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市场监督并与市场监督机构互动,其专业水平和知识提高了乌克兰市场监督的有效性,并增强了市场监督机构的专业和技术能力。
企业实体可以在规定的30天内提交进行市场监督所需的文件和材料,(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期限规定,这会导致市场监视机构滥用职权)。
总的来说,该法律对乌克兰《关于违反行政法》,乌克兰《商业法》,乌克兰《关于非食品产品的国家市场监管》,《关于非食品产品的一般安全》,《关于城市发展法规》,《关于国家经济活动领域的监督(控制)基本原则》,《关于国家警察》的法律进行了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