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缴纳部分净利润税手续应承担的责任

经第465-IX号法修正的第185-V号法律《关于国有财产的管理》第11条规定了根据《税法典》中条款所指出的部分净利润(收入)纳税人因未能向税务机关提交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净利润部分核算而产生的应向国家缴纳的红利利润(收入)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署大规模纳税人办公室特别对此进行了说明。

这意味着从2020年5月23日开始,缴纳部分净利润(收入)/国家份额股息税的纳税人,若他们违反了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或因违反了缴纳(重新计算缴纳)净利润(收入)程序所应承担的罚款义务的,或未遵守国家份额股息税缴纳规定,或监管机构所确定的完成以上义务应缴纳税款的规则,监管机构有权根据乌克兰《税法典》第120条第120.1款第123条第123.1款,第126条第126.1款,第129条 129.1款中的规定对此类违规行为施加罚款(经济)制裁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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