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2020年6月10日的第922/2200/19号案件的裁决中表明了这一点。
争议的实质
2019年7月,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向仲裁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判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2016年7月7日修订)无效,尤其是将创始人排除在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依据和程序、在创始人大会上确定根据合格多数票以做出决定以及董事会的权力。
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认为,章程中有争议的条款不符合于2018年6月17日生效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法》第29、33、37条的要求,并且侵犯了原告的公司权利。
司法立场
初审法院批准了该要求。经济上诉法院推翻了经济法院的裁决,并驳回了这一要求。
上诉法院的立场得到最高法院法官小组的支持,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2条第20部分法人实体章程在意义上属于行为规范。承认该行为规范(包括章程)的依据是无效的,因为它不符合现行立法的要求。
✔乌克兰《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法》第八章第3款“最终和过渡性条款”规定了适用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即使这些规定不符合指定的法律,但前提是必须符合乌克兰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法》生效之前的法律法规。
✔在指定的年度期限届满后,该章程对法律的优先权将自动终止,不符合指定法律的章程规定将不适用。因而开始适用乌克兰《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法》的法律规范。
因此,上诉法院判定,公司章程中有争议的条款符合其批准时现行的法律,并且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时,根据乌克兰《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法》的规定,该章程的规定并不适用。并且还判定,原告并未证明受到公司章程有争议条款的侵害而导致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庭拒绝满足这一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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