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国有/公共土地财产:缴纳使用费的细微差别

国有/公共财产土地租用费是承租人为租用土地而向出租人支付的强制性收费。根据乌克兰《税法典》规定,土地承租人为租用费缴纳人(《税法典》第288条第288.2项),被出租的土地为征收客体(《税法典》第288条第288.3项)

土地租用合同是缴纳租用费的基础(《税法典》第288条第288.1项)

根据乌克兰立法于1998年10月16日出台的第161-XIV号法律条款《关于土地租用》,土地租用合同是承租人因在一定期限内租赁并使用土地而向出租人强制支付租用费的凭证,而承租人有义务按照土地法中规定的义务与要求合理使用土地。

因此,根据第161号法律条款中的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合同中应包含的必要条件有:

租用合同签订日期及有效期;

租用费,其中具体指明租用土地的面积、标准、方式、支付条件、期限、投入使用和修改程序以及不支付费用应承担的责任。

并且根据双方协商,土地租用合同中还可以包含其他条件。租用费数额及租用条件应由出租方(所有权人)和承租方共同确定并体现在合同中(《税法典》第288条第288.4项)

如何正确定义开始缴纳租用费的日期?

乌克兰《土地法》第116条第1部分规定,公民及法人根据执行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或拍卖结果,获取国有/公土地财产权及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一旦完成国家注册,土地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和土地租用权立即生效(乌克兰《土地法》第125条)。根据乌克兰法律《关于房地产权的国家注册以及其产权负担》形成土地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与此同时,土地承租方必须根据土地出租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使用土地,但不得早于相应土地租用权的国家注册日期(第161条法律条款第25条)。

关于土地租用权的国家注册信息会立即在国家地理簿官方网站上公布(2012年10月17日第1051号规定,国家土地簿注册流程第196项第15小项)

因此,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租用费应在土地租用权完成国家注册之日起立即开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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