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检查记录中指出,特别是尚未充分与工人确认劳务关系以及未提供与所有雇员的雇用合同的执照持有人,被命令提交定员编制表。考虑到上述及其他违规行为,根据《建筑设施类经济活动许可程序》中规定,决定撤销该公司许可证。
该公司不同意国家建筑施工检验局的有关命令,提起了诉讼。
上诉法院与地区行政法院协商后,驳回了这一申诉。
由最高上诉行政法院法官小组组成的最高法院维持了法院的裁决。此外,最高法院指出:
具备劳动合同是获得许可证的硬性要求。因此,被告吊销其许可证是具有充分的理由的,因为在许可证条件附加信息中,原告提出的与员工签订证实劳务关系的劳动合同信息不实。与此同时,原告未与所有员工签订雇佣合同,这表明原告无法确保完成许可证中的条件。
鉴于建筑设施行业内IV和V类别建设主体的特殊性,立法人员制定了雇佣工人的相应要求。根据《关于经济活动类型许可证法》第9条第9项第2小项规定,向企业实体发放许可证条件的要求应根据需许可证经济活动生产类型的细节确定,并包括与所有雇员签订雇佣合同的人员数据要求。在许可证条件的第5条中规定,许可证申请人根据后果(责任)类别向许可机构提交许可申请,以进行建造设施的经济活动,后果类别涉及中等或重大后果设施。在申请中应附加上有关生产和技术基础信息、工人专业和资格级别的组成信息,以及生产技术信息。《许可证条件规定》第8项第1小项中规定了获得许可所必需的硬性要求,即与所有雇员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劳动合同”一词是指民事交易这一事实的不合理概念引用,因为“劳动合同”和民事交易的概念在法律法规和本质上是不同的,无法将两个概念等同。
2020年4月8日第808/2508/17号案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