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有关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新规则

第361-IX号法律《关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收益、资助恐怖主义和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筹资的合法化(洗钱)》于4月28日生效,对《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组织的国家注册法》中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在《国家注册法》第17条中添加了补充规定,该新规则要求申请人应向国家注册人员提供规定文件,以注册有关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信息,有:

-按照规定形式和内容的所有权结构;

-针对法人实体的创始人是非居民法人,应从工商部门、银行、司法登记册中提取或摘录其他相关文件,以确认非居民法人在其所在地国家/地区的注册事实。

- 对于非居民法人实体,应提供作为法人实体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公证副本;针对居民法人实体,如果这样的文件没有使用统一的国家人口登记册。

请注意,根据《国家注册法》第17条第22款(经第361-IX号法律修订),法人应掌握最新的最终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及所有权结构,并对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在信息更新的30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注册机构相关变更,并向国家注册机构提供信息变更的相关文件。如果法人实体的所有权结构和最终受益所有人未发生变化,则在注册过程中法人应告知国家登记机构在国家统一登记簿中有关法人实体的注册信息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信息。

为了统一实施修正案,司法部于2020年4月23日准备了相应的文件,编号为第3887 / 8.4.4 / 32-20“关于提交最终受益人信息”。

司法部特别解释说,更新的申请表仍处于批准阶段,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实施。此类表格应包含根据《国家注册法》的修订内容要求输入关于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空间。特别是,将留出一些空间用于表示登记在国家统一登记簿中关于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信息,且标明这些信息是实时的还是需要更新的。

因此,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指出与最终受益所有人有关的信息是实时的,则《国家注册法》不会规定要求提交有关确认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文件。

司法部还指出,已经对还未将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注册进国家统一登记簿的商业实体的清单进行了更改,并且规定了如果法人实体的创始人仅是该法人的最终受益所有人,且为自然人,则不需要按照注册法规定提供信息。

关于最终受益所有人在违反规定时限向国家注册人员提交文件的行为,司法部指出,为了在国家统一登记簿填写有关法人最终受益所有人的可靠信息,以防在没有其他中止和拒绝理由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期限提交此类文件,国家注册人员之后进行相应注册,并通知关于违反期限规定的情况。

在法人实体有义务向国家注册人员提交文件以备注关于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信息之日,第361-IX号法律《最终条款和过渡性条款》第X章第四部分规定,在本法生效之前注册的法人实体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注册机构提交有关最终受益所有人的所有信息,以及自批准规定所有权结构的形式和内容的法律法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所有权结构)。

因此,国家统一注册簿中应包含与法律实体相关的所有最终受益人的信息,并应在监管法律行为生效之前对其进行注册,所有权结构的形式和内容将从该行为生效之日起获得批准,自本法规生效后,必须向国家注册人员提交文件以更新国家统一注册簿中的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

提交文件既可以按照《国家注册法》第17条第4部分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包进行,也可以通过进行其他注册行为来完成,这些注册行为的完成完善了关于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信息。

此外,根据《注册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仅在提交此类文件的情况下才收取管理费。

综合上述情况,在法律法规生效之前,法人实体的所有权结构的形式和内容将得到批准,无需向国家注册人员提交文件以注册最终受益所有人。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相应的申请将根据已确定的表格完成。

迄今为止,所有权结构的形式和内容尚未得到财政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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