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在乌克兰续租土地:自7月15日起将发生什么变化?

去年年底,乌克兰议会通过了“反攻略法”-第340号“关于修改乌克兰打击攻略的某些立法规范”。该法律对许多立法规范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包括对乌克兰《土地法》和乌克兰《土地租赁法》的修改。

其中一项变革是,自2020年7月15日起,将实施土地租赁合同续约新规定。

请注意,目前该法律仅为土地租赁合同的续约提供了两个单独的法律依据:

1.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法》第33条第1-5款);

2.自动续签合同,且期限与条款同旧合约保持不变(《土地租赁法》第33条第6款)。

此外,根据《土地租赁法》第33条第1-5款,合同更新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出租人需通知打算利用优先权来签订新一期土地租赁合同(附有合同附件);

2)与土地出租人协商土地租赁合同的变更(如果需要添加新内容)

3)签订关于土地续租合同的补充合同。

但是,根据《土地租赁法》第33条第6部分,为延长租赁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

1)土地租赁到期后,原承租人继续租用该土地;

2)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出租人没有书面通知反对续租土地。

而且只有在满足以上情况的条件下,立法机关才能确定“该合同按照相同期限和相同条件被延长”。

但是,对《土地租赁法》进行修改后,自2020年7月15日起,土地租赁合同续约的程序将发生改变。因此,乌克兰《土地租赁法》第33条第6部分将被删除,新条款第126-1条将被添加到修订版《土地法》中。乌克兰“关于修正案法”第32-2条规定,土地租赁合同续约需按照乌克兰《土地法》第126-1条规定的方式进行。乌克兰《土地法》第126-1条规定,有关土地租赁合同续约的条款应包含在合同正本中。

如果合同中包含在该合同期满后可以自动续约的条款,则该合同应自动按照相同的期限和条款续签。合同的续约被认为是合同双方在没有书面法律行为的情况下自动续签,且双方中的一方未提出关于自房地产权国家登记册排除有关续签合同信息的申请的情况下,不需要合同双方执行其他操作以更新合同。

与此同时,乌克兰《土地租赁法》第33条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将对承租人签订新一期土地租赁合同的优先权起到约束作用。2020年7月15日以后,在当前版本的《土地租赁法》第33条第1-5部分中规定的延续合同的优先权程序几乎保持不变,但立法者删除了新版《土地租赁法》第33条中所谓的自动延长合同的程序。

请注意。乌克兰《土地租赁法》第33条中规定:

✅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到期后,根据合同条款适当履行了职责的承租人相较其他竞争者有优先权签订新一期土地租赁合同

✅打算行使优先权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续约的承租人,务必在此前合同规定的土地租赁期满前,且不迟于土地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土地出租人。如果出租人在土地租约期满之前去世,打算行使优先权签订续租土地合同的承租人必须在其得知土地所有权发生转让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土地继承人。

承租人需将合同草案附到签订下一期土地租赁合同的通知书中。

✅出租人需在一个月内考虑承租人签订下一期土地租赁合同的通知书以及随附的合同草案,检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同承租人协商(如有必要)合同基本条款,并且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

✅如果出租人在本节第二节和第五节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应暂停续租行为直到通知承租人土地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消息。

✅从承租人已知土地所有权转让给继承人或地方社区(村社)的那一天起,应考虑到之前停止过的时间,上述期限继续进行。

❗可以在法院对拒绝以及延迟签订新的土地租赁合同提出上诉。

❗如果土地的边界或用途发生变化,则乌克兰《土地法》第126-1条规定中的要求将不再适用。

✅签订新的土地租赁合同时,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旧合同中的条款。如果未能就租金和合同中的其他基本条款达成协议,则原承租人优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权力将终止。

如何取消租赁合同中的自动延期条款?

请注意,合约一方有权在不超过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行使拒绝延期已签订合同的权利。为此,其中一方应向国家房地产不动产权登记处提出申请,要求从登记中注销合同续约的信息。

如果登记册中不含注销合同续约的申请,则根据合同规定,将自动进行延期。

还修改了关于签订土地地役权合同、授予土地使用权以满足农业需求或建筑需要的合同。

特别是,无论是在土地租赁合同中,还是在土地地役权合同中,亦或是在授予土地使用权以满足农业需求或在产权归属国家和公共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合同中,都不能包含有关合同续租的条款。除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购买者的建筑物或设施位于此类土地上。

但是,从2020年7月15日起,只有通过相关授权机构,例如当地政府或当地行政机关的决定,才可以续租不属于承租人财产权的国家或公共财产土地。这种变化可能会对承租人产生负面影响,因为每次签订续约合同都需要完全由授权机构决定。根据地方机构以往受理类似业务的经验来看,此过程可能会花费很长时间。

此外,根据乌克兰《税法典》第288条,产权归属国家和公共的土地租赁合同需按照乌克兰内阁于2004年3月3日第220号批准的标准格式签订。

根据乌克兰《经济法》第179条,合同双方均不能删减示范合同的内容,但有权对其中的条款做出具体说明。

因此,合同双方不能修改租赁合同的标准模板,因为有可能会产生在合同中缺少有关延期租赁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延长产权归属国家和公共的土地租赁合同至新的期限的歧义。

土地租赁合同形式的变更

该法律还修改了乌克兰《土地租赁法》第14条,根据该条法律,土地所有者可以规定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公证,并取消该要求。规定(取消)公证要求是单向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公证。该要求属于土地权利负担,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国家登记。

我们还请您注意“反袭击法”的过渡性规定。请注意《过渡性规定》第4节第4段,其中规定:“乌克兰《土地法》第126-1条所定义的有关土地续租的规定适用于乌克兰法律《关于乌克兰打击突袭的某些立法规范的修正案》生效之后签订或更改的土地租约。该法律生效之前签订的土地续租合同,按照签订该协议时尚有效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新法规不适用于乌克兰《土地法》和乌克兰《土地租赁法》修订之前签订的合同,2020年7月15日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土地租赁法》第33条6-8部分中的规定自动续租。

综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结论:

1.合同续租的相关条款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指明。在这种情况下,不再需要其他合同附件,续租将自动进行。

2.任何一方均可行使拒绝土地续租的权利。为此,必须在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内向国家注册机构报备。

3.禁止在产权属于国家和公共的土地租赁合同中包含有关合同续租的条款。除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购买者的建筑物或设施位于此类土地上。

4.新规定不适用于在该法律生效之前签订的合同。

可以肯定,目前越来越清楚的是,签订和续签租赁合同新规则的执行颇具争议性。我们可以有把握地预测,这个问题将是被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反复讨论的主题。我们希望法院能够解决现有的争议性问题,并解释新程序的所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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