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国家税务署将哪些违规行为视为刑事犯罪?

自2020年7月1日起,乌克兰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的第2617-VIII号法律《关于简化乌克兰法律中有关某些刑事犯罪的审前调查的修正案》生效,其中特别是对乌克兰《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

其中,将刑事犯罪分为刑事过错和犯罪。从现在开始,“刑事犯罪”这个术语将表示一个笼统的概念,涵盖了无论其严重性如何的犯罪性行为和刑事过错这两个概念。因此,从7月1日开始,一些犯罪被归类为刑事过错。

请注意,在《刑法典》第12条的第二部分中,刑事过错是《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犯下刑事过错将被处以不超过非应税最低收入3000倍的罚款或与监禁无关的其他处罚。

根据乌克兰国家税务署的说法,在国家税务署机构调查部门进行的主要和一些补充调查中,以下刑事犯罪属于刑事过错类别:

  • 《刑法》第216条第1款“非法制造、伪造、使用或销售非法制造、获得或伪造的检验标记”;
  • 《刑法》第192条“通过欺骗或失信行为造成财产损失”;
  • 《刑法》第358条第1、2和第4部分 “伪造文件、印章、图章和信笺,出售或使用伪造文件、图章,印章”。

与此同时,实施犯罪的时间对于正确确定其犯罪类别很重要,即将行为归于犯罪或刑事过错类别。此处指的是,如果有关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增加了行为人责任或使其处境恶化,则该法律不会及时产生追溯力(《乌克兰宪法》第58条和《刑法典》第55条)。

因此,对刑事犯罪的审前调查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并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其程序由《刑事诉讼法》第25章规定。

询问的组织和确定属于询问机构负责人的专有权限(《刑事诉讼法》第391条)。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第71和41小项来确定调查机构的负责人和审讯人。

考虑到这一点,并且鉴于国家税务署机构的税务警察部门的人力资源有限,已经从调查单位的现有员工中确定了有权以调查形式进行刑事犯罪的审前调查的人员,例如从中央部门这类机构和地区机构中确定。

因此,根据法律要求,询问机构负责人的职能将由国家税务署机构的调查部门负责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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