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修正案规定:
✅将有关实行/取消对创始人在就法人经营和/或法人交易(其对象是法人在法定资本/基金中的份额) 问题做出决定时的签名是否属实进行公证要求的信息登记入法人、个体户和社会组织统一国家登记册中,即:
➡有关创始人的信息:如果创始人是自然人,则信息应包括姓,名,父称(如果有),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地,纳税人注册号(如果有),护照序号;如果创始人是法人实体,则信息应包括法人名称,常驻国,位置和纳税识别码;
➡要求公证签名的真实性和/或对交易进行公证。
✅扩大已被授予提交国家注册文件权利的申请人名单,即:
➡私人法人实体(股份公司除外)的创始人——在提交文件申请对统一国家登记册中包含法人实体的信息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况下,确定或取消有关创始人在就法人经营和/或法人交易(其对象是法人在法定资本/基金中的份额) 问题做出决定时的签名是否属实进行公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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