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需在企业驻地缴纳税款;
-离岸出售乌克兰资产,需向乌克兰纳税;
-消除通过与国外签订合同以转出资本的机制;
-减轻对本国企业的罚款力度,简化税务投诉流程;
该法律对12项法律规定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关于国家共同社会保险统一费的收费及计算。
其中规定:
-银行在为客户开设账户的时候必须收取其自国家自然人、法人-企业及社会组织统一登记册上登记的统一费纳税人信息单,以证实其作为统一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事实。
-审核统一费纳税人投诉的税务机关需在收到统一费对纳税人投诉的20个日历日内做出合理决定,并以信件的形式对其进行通知,或直接下发收据。税务机关的总负责人(副总负责人或其全权代表)有权延长对统一费纳税人投诉受理的时间,但不得超过60个日历日,并且在延期截至日期前20天外对统一费纳税人投诉进行书面通知。如果关于统一费纳税人投诉的合理决定在20天内发出,或在根据税务机关的总负责人(副总负责人或其全权代表)的决定的延期阶段,则该投诉被视为完全被受理。
该法律中还涉及到63条关于调节税务机关及海关机关之间的权利分配问题,并且明确规定,监督机构为乌克兰税法典制定机关。
需要指出,个别法律条款具有特殊的生效程序,如:
-关于统一费欠缴纳税款的要求,自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电子烟监督条例及税率,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