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和审核税务投诉的期限已更改

在收到纳税人由于隔离期间内新法规产生的许多问题后,税务机关发布了第9号通知,其中特别说明了在监管机构决定上诉程序中提交和审核税务投诉的期限如何进行修改。

请注意,根据《过渡法》第52-8项(《税法》第XX条“过渡性规定”第10章第540条),规定中止《税法》第56条(关于行政上诉程序)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应对收到的纳税人投诉(2020年5月31日之前收到和/或从2020年3月18日起未进行审核)。除从预算中宣布要退还的增值税申报的合法性和/或增值税负值的投诉例外。

需要注意的是,该中止不会导致纳税人承担《税法》第56条中规定的任何不良后果。

这意味着,如果此前纳税人收到的规定提交投诉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5月31日(含),则暂停该截止日期,且纳税人可以根据暂停时间,以提交相应的投诉。因此,此类投诉必须由监管机构在相应时间内受理并审查。

但是,如果监管机构对从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5月31日(含)之间提交的投诉做出决定的日期和/或截至2020年3月18日未被受理的投诉,其截止日期将延迟到2020年4月2日至5月31日(含)的,则在《税法典》第56条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后通过此类决定,或将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其副代表或授权人)决定延长或不发送给纳税人/不及时地提交给纳税人,不会导致纳税人满意。

同时,考虑到停止期的持续时间这一事实,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停止时间的长短,从2020年6月1日起做出适当的决定。

注意,从行政程序上来说,投诉审理时限不会停止,并且根据《投诉法》第56条第56.9款关于从预算中宣布增值税和/或负增值税的合法性的违反投诉执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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